(2017)甘71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炯薪与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炯薪,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296号原告:陈炯薪,男,汉族,2012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法定代理人:陈殿华,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刘凯,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负责人:侯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该公司理赔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炯薪与被告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炯薪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炯薪撤回对被告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陈炯薪承担。审判员 李有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