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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泽德、陈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德,陈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周泽德,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陈文成,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周泽德与陈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泽德根据(2016)桂0481民初9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成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返还诉讼费2525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陈文成有三处房屋及一辆小型汽车,上述房屋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抵债给抵押权人,没有剩余款项分配;小型汽车已经查封,因车辆无法查找,因此没有实际扣押。除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成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泽德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周泽德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北昌审判员  胡光华审判员  黄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刘庆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