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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彦志、孙淑梅、辉南县胜全达轻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李彦志,孙淑梅,辉南县胜全达轻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423号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伟,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彦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孙淑梅,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辉南县胜全达轻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彦志、孙淑梅、辉南县胜全达轻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李彦志、孙淑梅及辉南县胜全达轻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彦志、孙淑梅及辉南县胜全达轻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