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世强与姚永忠、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强,姚永忠,王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1246号原告刘世强。被告姚永忠。被告王文敏。原告刘世强与被告姚永忠、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强、被告姚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永忠、被告王文敏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整;2.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世强放弃请求给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姚永忠、王文敏夫妻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刘世强借款现金贰万元整,并当场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期间姚永忠因其他事件被劳教,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文敏商讨还款,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姚永忠口头答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现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王文敏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永忠、王文敏原系夫妻。2014年1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刘世强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今借到刘世强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的借条。被告姚永忠辩称曾支付原告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间的利息,每月2000元,共计12000元;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被告姚永忠称与被告王文敏于2017年5月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姚永忠辩称原告一直未向其催要过借款,因该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被告姚永忠、王文敏向原告刘世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理应偿还。二被告虽然已经离婚,但该债务系其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求二被告归还该笔借款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永忠、王文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姚永忠、王文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