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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粦森、林玉英、陈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粦森,林玉英,陈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粦森,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玉英,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金新,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何粦森与林玉英、陈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玉英有车牌号分别为闽B×××××、闽B×××××的小型轿车共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玉英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闽B×××××、闽B×××××的小型轿车共二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雅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