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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桂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花,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民,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桂花与被执行人张国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国民偿还申请人刘桂花鉴定费315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桂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国民名下无房产信息;2017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四个;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客车一辆(车牌号:×××)。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国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国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国民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