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江、瞿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江,瞿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864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复瑞物业。法定代表人徐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思佳,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江,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瞿艼,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江、瞿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苏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