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增显、叶永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增显,叶永隆,黄嘉雯,陈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增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永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嘉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飞,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再审申请人叶增显、叶永隆、黄嘉雯因与被申请人陈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增显、叶永隆、黄嘉雯申请再审称,一、刑事案件开庭笔录证明因黎翠霞与陈国飞事前就借款的具体操作包括协议签订、指定收款人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借款合同签订当天,陈国飞强行要求叶增显、叶永隆指定黎翠霞作为收款人,否则不放款。为取得借款,叶增显、叶永隆没有选择,且因受黎翠霞与陈国飞欺骗,以为是公司要求且黎翠霞为公司财务,故指定黎翠霞为收款人。二、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可知,借款利息的实际约定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且签订借款协议当天叶增显、叶永隆才知道不一致。叶增显、叶永隆只收到80万元。本案不能因非自愿的指示交付判决叶增显、叶永隆额外承担70万元的债务。综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黎翠霞的收款行为能否及于叶增显、叶永隆。案涉借款协议由叶增显、叶永隆与陈国飞签订,约定由陈国飞向叶增显、叶永隆提供150万元借款。同日,陈国飞向黎翠霞转账150万元。叶增显、叶永隆向陈国飞出具收据,确认收到150万元并确认收款账户为黎翠霞的账户。叶增显、叶永隆出具收据的行为可证实黎翠霞代为收取案涉全部借款。黎翠霞的收款行为应及于叶增显、叶永隆。是否同意指定黎翠霞代为收款,属于叶增显、叶永隆的民事权利,由其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相应有利判断。一旦作出指定收款人的决定,由此而产生的商业风险,亦应由叶增显、叶永隆自行负担。故叶增显、叶永隆、黄嘉雯主张指定收款人并非自愿、实际利率与约定利率不一致为由,主张其无需对黎翠霞未交付的70万元承担偿还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叶增显、叶永隆、黄嘉雯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增显、叶永隆、黄嘉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