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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虎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虎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75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龙,男,回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虎山,男,回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