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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318号原告:邓某,女,1988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石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邓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邓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