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瑞金市象湖镇振辉副食贸易商行与瑞金市莉莉玛莲音乐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象湖镇振辉副食贸易商行,瑞金市莉莉玛莲音乐酒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768号原告瑞金市象湖镇振辉副食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地址:瑞金市。经营者危晓佃,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告瑞金市莉莉玛莲音乐酒吧,个人独资企业,地址:瑞金市。法定代表人李其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金市象湖镇振辉副食贸易商行与被告瑞金市莉莉玛莲音乐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金市象湖镇振辉副食贸易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平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