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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国强、林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强,林燕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谢小亮,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华,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负责人:柯绿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谢小亮,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审被告: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华荣巷6号2栋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2458213C。法定代表人:许国昌,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附属楼一、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6036128-2。负责人:王剑晖,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林燕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谢小亮、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国强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林燕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由张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春生审 判 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明水书 记 员 马晓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