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温秋燕与重庆峰茗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秋燕,重庆峰茗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181号原告:温秋燕,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万月琴,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格格,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峰茗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天赐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2NCX0。法定代表人:薛云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秋燕诉被告重庆峰茗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温秋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峰茗鼎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秋燕撤回起诉。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