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7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占光、连如意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连占光,连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男,该会主任。被执行人连占光,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连如意,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行政处罚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占光、连如意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连占光在中原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于2017年10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连占光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温泉支行的账户,于2017年10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连如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温泉镇支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连占光在中原银行郑州分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连占光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温泉支行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连如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温泉镇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