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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乾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乾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910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袁秀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华标,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乾茂,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生,住址不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乾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梁乾茂的明确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对被告梁乾茂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中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而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莉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