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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余海波与刘维泉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24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余海波,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维泉,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余海波与被申请人刘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56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刘维泉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宏声大道52号金科天籁城的房屋。申请人余海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海波与被申请人刘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7343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申请人余海波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维泉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宏声大道52号金科天籁城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