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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小英、叶德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英,叶德务,王恩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英,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德务,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审被告:王恩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上诉人王小英因与被上诉人叶德务、原审被告王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英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小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