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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9059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059号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阳,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