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特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渊与潘龙娣、李旭等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渊,潘龙娣,李旭,李贞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特365号申请人:李渊,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龙娣,女,194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李旭,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李贞,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李渊与被申请人潘龙娣、被申请人李旭、被申请人李贞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渊称:潘龙娣与李福海系夫妻,婚后生育李旭与李贞,申请人系李旭的儿子。经静安法院(2017)沪0106民特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福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李福海所在居委会指定潘龙娣为其监护人。现为便于照料李福海的日常生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渊作为李福海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潘龙娣、被申请人李旭、被申请人李贞共同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由李渊作为李福海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潘龙娣与李福海系夫妻,婚后生育李贞与李旭,李渊系李旭之子。2017年3月14日李福海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于2017年5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光华坊居委会指定潘龙娣为李福海的监护人。现由于潘龙娣患有XXX疾病且双眼视物不清,经眼科手术治疗仍未改善,无法照料李福海的生活起居,故申请变更李福海的监护人为李渊。因李福海长期与李旭一家共同生活,且距李贞住处较远,由李贞作为李福海的监护人实有不便,而李旭在船上工作,在家时间甚少。经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由李渊作为李福海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鉴定报告均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李渊为李福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滕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三)其他近亲属……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