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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厚军、谭京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军,谭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厚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谭京京,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厚军与被执行人谭京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京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振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