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厚军、谭京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军,谭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厚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谭京京,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厚军与被执行人谭京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京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振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