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3民初3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锐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3201号之二原告: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33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成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荣,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三和开发区联宏工业园1#厂房内一楼。法定代表人:张龙。原告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锐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140元减半收取14070元,由原告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冯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雯好人民陪审员  陈惠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玉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