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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付琴、廖贵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付琴,廖贵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付琴,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贵川,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付琴与被执行人廖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廖贵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廖贵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贵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对被执行人已依法作出拘留十五天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