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佘迪、朱桂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迪,朱桂江,朱艳妮,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佘迪,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桂江,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艳妮,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5336-4。法定代表人:朱桂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迪与被执行人朱桂江、朱艳妮、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履行49171元(其中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720元,执行款42151元)外,余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705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坦文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