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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军、黄正科等与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黄正科,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1629号原告:陈军,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黄正科,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特别授权。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境山居委会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23081488991R。法定代表人:欧阳晓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军、黄正科与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以下简称上高淮安润达物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高淮安润达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黄正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5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陈军、黄正科在被告公司驾驶赣C×××××货车,双方约定按出车次数计算报酬。2016年11月14日经结算,被告累计欠二原告出车费31565元,被告公司及欧阳晓斌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欠款。被告上高淮安润达物流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二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约定二原告共同驾驶被告公司赣C×××××货车,负责南昌到山东潍坊的货运线路,每次出车来回一趟的工资是7050元,每趟出车回来后,被告公司会在二原告的工资内扣下部分作为押金。2016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公司尚欠二原告工资及押金共计31565元,当日被告公司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今欠到赣C×××××车司机工资(含押金)叁万壹仟伍佰陆拾伍元整,公司资金到位后按百分二十比例分配到清零,农历年前付清所有费用,本周内先付百分之二十。”欠条由欧阳晓斌及上高淮安润达物流公司盖章确认。此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该款,经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二原告经被告公司雇请,在该公司内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并由被告公司按工作量支付工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依约完成了运输工作后,被告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31565元,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军、黄正科劳务款31565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负担。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