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维平与陈三权、刘海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平,陈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维平。被执行人陈三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广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