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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玉花、张自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花,张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6号申请人:刘玉花,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张自旺,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刘玉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自旺所有的价值96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刘玉花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