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玉花、张自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花,张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6号申请人:刘玉花,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张自旺,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刘玉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自旺所有的价值96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刘玉花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