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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鑫然、高红霞与张建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霞,张鑫然,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高红霞,女,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鑫然,女,汉族,2008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人高红霞、张鑫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5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