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纪怀民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怀民,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323行初6号原告:纪怀民,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纺织服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王志瑞,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曾胜,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超,呼图壁县景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怀民与被告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中,原告纪怀民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怀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怀民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张 钰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