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隆壁、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梁隆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173号之一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3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07107D。法定代表人:曾垂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大森,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36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74001。法定代表人:张守其。被告: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21870。负责人:鄢栋福。被告:梁隆壁,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梁隆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