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韩伟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韩伟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94号申请人: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58。法定代表人:郝建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奎,男,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韩伟利,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世纪模型公司)与被申请人韩伟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维克世纪模型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第一,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双方于2001年4月15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裁决,而该事实部分经过仲裁和一审,目前正处二审审理阶段,没有法律效力;第二,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韩伟利提出仲裁申请日前一年以上的请求部分超过仲裁时效。韩伟利称,同意仲裁裁决,其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且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已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仲裁裁决:一、维克世纪模型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韩伟利2001年4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一万六千六百九十一元二角八分;二、驳回韩伟利的其他仲裁请求。维克世纪模型公司提交(2017)京0109民初935号和该案二审诉讼案件受理费收据及2008年至2010年一、二、三月份的工资表,用以证明其公司员工中并无韩伟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韩伟利认可其与维克世纪模型公司之间确有诉讼,对工资表的证明目的和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维克世纪模型公司自行打印的。经审查,维克世纪模型公司所提交的工资表中无韩伟利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本院认为:维克世纪模型公司主张因其与韩伟利自2001年4月15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韩伟利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但其所提交的工资表中并无韩伟利及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程序审查范围。因维克世纪模型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维克世纪模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保平审 判 员 张 瑞审 判 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邾映映书 记 员 杨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