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贾贵云、宋广全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贵云,宋广全,霍邱县农机化成人中专学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贾贵云,女,193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广全,男,193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邱县农机化成人中专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霍寿路。法定代表人:李林涛,该学校校长。再审申请人贾贵云、宋广全因与被申请人霍邱县农机化成人中专学校(以下简称霍邱农机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贵云、宋广全申请再审称:贾贵云、宋广全在本案中反诉请求霍邱农机校返还91平方米宅基地,原判认定贾贵云、宋广全一审反诉请求已另案审理而未进行实体审理错误,认定贾贵云、宋广全构成侵权要求腾房没有事实依据;贾贵云、宋广全宅基地原有的72棵树被霍邱农机校砍伐,霍邱农机校应赔偿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霍邱农机校提交意见称:贾贵云、宋广全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贾贵云、宋广全反诉请求霍邱农机校返还其被侵占的宅基地和菜园地,并提供了《牌九组宅基地菜园地登记表》及牌坊村牌九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宅基地和菜园地被霍邱农机校侵占的主张,原判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认定其强行占住霍邱县农机校学生宿舍,损害了霍邱农机校的合法权益亦无不当。贾贵云、宋广全亦未提举充分证据证明其树木受损并应予赔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贵云、宋广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勇审判员 王矛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