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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家治执行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090号被执行人:林家治。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林家治负担。由于义务人林家治未能按照判决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西区法庭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现本院以(2017)粤0112执3090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家治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3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应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