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俊与田兴桂、谭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田兴桂,谭维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897号原告:杨俊,男,1980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系原告杨俊胞姐),1979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兴桂,女,1972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华,湖北夷水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湖北夷水法律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维琪,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田兴桂、谭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维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维琪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撤回对被告谭维琪的起诉。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