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思华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马兰芳房屋行政登记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思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马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思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琦,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马兰芳。上诉人易思华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马兰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易思华提供的证据缺乏事实根据证实其诉讼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裁定驳回原告易思华的起诉。上诉人易思华上诉称,其与第三人马兰芳和叶廷光是事实收养关系,叶廷光去世后,第三人马兰芳于2007年亲笔书写证明,指令将涉案房产办理在上诉人名下,后于2012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然而却委托他人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其名下,涉案房屋上诉人一直在居住,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或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第三人马兰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做的谈话笔录表明易思华部分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且在笔录中表明将涉案房屋留给易思华继承,后又申请兰州大学房管科将房屋办理在易思华名下,故易思华与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对登记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一审裁定理由和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21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代理审判员 张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