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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叶春伟与倪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伟,倪林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12号原告:叶春伟,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林和,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春伟与被告倪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春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林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林和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伟撤回对被告倪林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叶春伟负担。审 判 员 叶灵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