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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任萍信用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萍,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任子骏(任萍之父)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法定代表人,王都富。委托代理人李民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公司律师。康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任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3)西民初字第1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珍人民陪审员  富瑞红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施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