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文申请执行周红、秦莉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周红,秦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男,汉族,1937年5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周红,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秦莉娜,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申请执行周红、秦莉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