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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腾某与尚某、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某,尚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腾某。被执行人尚某。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执行人腾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滕海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某在申请执行人滕海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兑付2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自动履行案件款15000元,被执行人杨某甲自动履行案件款35000元。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乙承担125元,由被执行人杨某甲承担4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