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腾某与尚某、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某,尚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腾某。被执行人尚某。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执行人腾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滕海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某在申请执行人滕海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兑付2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自动履行案件款15000元,被执行人杨某甲自动履行案件款35000元。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乙承担125元,由被执行人杨某甲承担4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