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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禅吉与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禅吉,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禅吉,男,1939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先,女,194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王禅吉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禅吉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禅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禅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禅吉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王禅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王玉川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