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谯永胜申请傅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谯永胜,傅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642号申请人谯永胜,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傅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谯永胜为与被申请人傅泰返还原物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傅泰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谯永胜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傅泰价值79824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