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顾园清与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园清,朱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369号原告顾园清,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水华,系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永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顾园清诉被告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朱永华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11月24日以鄂州市鄂城区雷山二坊八栋四单元八层东户做抵押,向其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24日,经其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0,6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并承担从2017年1月24日起��此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发现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约定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志勇审 判 员 :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志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