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赵安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奉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7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安奉,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2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安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5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米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安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安奉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在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社毁林开荒,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种植药材。经现场调查,赵安奉毁林开荒面积为45.6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安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安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安奉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安奉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安奉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适当。二、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安奉出生于1974年9月4日,系成年人。三、林权证,证实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社小地名“彭家湾”的山林为赵某1所有。四、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证人是云雾土家族乡林业站站长。知道赵安奉等人在自家自留山上毁林开荒,种植药材,便安排护林员停止该违法行为,但是他们不听,多次向云雾乡政府和林业局汇报过,他们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五、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证人是经营挖掘机的。大约是2015年10月,赵安奉找到我,让我帮他开荒,讲成170元每小时,我就将挖掘机开到红椿村1组小地名“三叉溪”的地方开荒,前后搞了一个月,付给我两万元左右的工钱。我开荒的地方之前是一些茅草和竹子。六、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证人是赵安奉的父亲。2004年初,我们分家就把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组“三叉溪”小地名叫彭家湾的那块自留地分给了赵安奉,面积实际上约有80亩,林权证上的面积为50亩,名字写的我的名字,一直没改。我知道赵安奉在这个地方毁林开荒的事情。七、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明在红椿村1组赵安奉毁林的旁边,小地名叫三叉溪的地方,毁林开荒了10余亩,被云雾乡政府林业站处罚过。八、被告人赵安奉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至12月,我在云雾乡红椿村1组小地名“三叉溪”我自己的自留山林地毁林开荒种植药材。我种植的主要是牛膝和大黄,销售赚钱养家。我是请的湖北人向某开挖土机开荒的,费用两万多元。将林地上自然生长的树木挖掉,把土翻过来,然后用火将挖掉的树木、杂草烧掉,林地上原来生长的是灌木、杂树、杂草,都已经被破坏掉了。我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民警和技术人员去现场勘验时,带我一起去的,我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在林地上栽了黄柏树,照的照片交到云雾乡政府了。我提供的林权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赵某1,我们已经分家,山林实际上是属于我的,林权证上写的面积虽然只有50亩,但实际面积有100多亩。毁林开荒下的地块现种植了一种叫黄柏的药材。九、第三次现状调查报告,证实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组小地名“三叉溪”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45.6亩,林地类型为国家特灌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占用性质为永久性占用。(附调查一览表、开荒位置图、开荒航片图、现场照片)十、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12日,赵安奉对其开荒毁林的地点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组小地名“三叉溪”进行了指认。现场勘验人员对指认范围面积进行了勘验,并拍摄指认照片。十一、现场指认视频,证实赵安奉2016年7月12日对其开荒毁林的地点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组小地名“三叉溪”进行指认的情况十二、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安奉到奉节县云雾乡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安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安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打击和遏制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安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人民陪审员 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豪谭艾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