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天福与王明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福,王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福,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双槐树村里沟脑6号。被执行人:王明刚,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天合村王营子组。本院在执行王天福与王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明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