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小亮与刘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小亮,刘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异5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汪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焕宇,男,汉族。系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刘小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学华,男,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亮与被执行人刘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14日对本院(2016)湘0481执9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异议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谷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永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