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杰与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杰,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财保33号申请人:杨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负责人:马赴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在原州区法院执行款账户上的资金115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杰为有效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在原州区法院执行款账户上的执行款115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XX权审判员 张金凤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