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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代军与苏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代军,苏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711号原告:童代军,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苏发全,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童代军与被告苏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童代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成林负担。审 判 员  廖勇键人民陪审员  黄祥春人民陪审员  黎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