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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守福与张宏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守福,张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常守福。被执行人张宏生。申请人常守福与被执行人张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常守福与被执行人张宏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宏生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常守福执行款8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给付执行款2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给付执行款6500元。申请人常守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