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守福与张宏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守福,张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常守福。被执行人张宏生。申请人常守福与被执行人张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常守福与被执行人张宏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宏生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常守福执行款8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给付执行款2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给付执行款6500元。申请人常守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