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1939号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湘乡政务大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小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翔,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湘乡市南岸水乡二期龙吟第武略亭2906住房。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喆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欠物业管理费5191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开始为被告所在的南岸水乡二期龙吟第小区依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依合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小区绝大部分业主都已依法依约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但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至2016年12月31日止,已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5191元,虽经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翔未作答辩经审查,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房屋为多层楼房,面积为127.27平方米。依合同约定,物业费用收费为:住房面积按1.2元/月·平方米。被告每年应缴纳物业管理费1832元。被告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日已拖欠物业费1832*2+1527=5191元。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依法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翔支付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191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去25元,由被告朱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