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与李莹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李莹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2135号原告: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度佳镇高湾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志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祥,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莹生,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莹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2017】496号《仲裁裁决书》,原、被告双方均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形,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将本案并入原告李莹生起诉被告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川0321民初2063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7)川0321民初206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