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1045陶根发与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根发,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045号原告:陶根发,男,194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娜,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朱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陶根发与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陶根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根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根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陶根发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菁芮 更多数据: